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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案件應適用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就臺灣高等法院認事用法的缺失加以前述「個別」具體指摘,最高法院就廢棄原審判決加以發回,理由即已充分,雖然如此,最高法院仍「尾續」就醫療案件應如何進行「公正」的刑法適用「全面」加以省思並詳為論述,令人驚艷,其謂:「醫療事故糾紛,無論國內或國外、民事或刑事,皆日漸增多,醫方人員為求自保,遇有高難度、高風險、複雜病例,不免採取防禦性醫療方式,長遠宏觀來看,並非全民之福。如何公正明辨是非,當是法院應嚴肅面對,且責無旁貸的課題。」
起訖頁 50-55
關鍵詞 醫療案件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醫療義務浮動性結果客觀不可避免性謙抑性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803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80300690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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