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對禁止內線交易理論均係採取資訊平等理論(即市場論),在內線交易消息傳遞理論之適用有範圍過廣之問題,而本案中,法院似將內線交易消息「明確」的構成要件區分為「客觀明確」與「主觀明確」,此舉雖應為避免法律規定適用廣泛而產生過苛之情形,企圖以被告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具體內容,而認定被告未違反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惟法院此一區別標準,乃增加法律未設定之要件,將增加個案上認定之困難,亦增加該法規適用上之不確定性。正本清源之道乃參考美國法之見解,適用信賴關係理論,消息傳遞人必須要有信賴義務之違反,責任始會延伸至消息受領人,特別在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責任的案件上,法院不應一昧僅適用市場論,始不發生如本案判決被告無罪之牽強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