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1: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同年7月23日施行)後,數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債權而公同共有該債權。該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例如甲對乙有一百二十萬債權,甲死亡後由其子A、B、C三人共同繼承該筆債權(民§831,準公同共有),此時A得否單獨為原告,訴請乙返還全體繼承人A、B、C共一百二十萬?
主題2:票據原因關係之抗辯
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第一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之事實說明之:「子主張丑向伊借款新台幣若干元,而簽發支票一紙交伊收執作為清償之用(子、丑為直接前後手),經子為付款之提示遭受拒絕,乃提起清償票款之訴,丑對支票之真正並不爭執,僅以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為抗辯,此際,應由何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