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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理由解除婚約(違反婚約)之過失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甲男與乙女為某大學四年級的同班同學,二人於畢業前2個月訂婚,因甲男之甜言蜜語及一再保證畢業後1個月內舉行婚禮,使乙女信以為真,而與甲男發生多次性關係。乙女畢業一星期後,應徵到外地之一銀行工作,月薪4萬元。但為準備與甲男常常約會,其聽從甲男的意見,放棄外地的銀行工作。又為準備新房,乙女預定傢俱,付定金10萬元。畢業後,乙女曾與大學同學在家打衛生麻將,而被法院判決拘役1個月。甲男畢業後,竟然後悔與乙女之訂婚,而另結交丙女來往。乙女發現甲男變心,極為不甘心,催促甲男盡速結婚。但甲男一再延長結婚之日期達三次,甚至為引誘乙女對其解除婚約,故意與丁女發生通姦行為。但乙女不以為意,仍不願與甲男解除婚約。學校畢業1年後,因甲男常常故意避不見面,乙女忍無可忍,終於放棄與甲男結婚之念頭。試問:一、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為預購買傢俱所付之定金10萬元?二、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應得而未得之每月4萬元銀行工作一年之薪資48萬元?三、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起訖頁 33-40
關鍵詞 解除婚約違反婚約過失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一身專屬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2 (1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8020184009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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