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畢竟還是國際社會的一份子,除非我們選擇孤立,不然我們還是得對國際廉政的價值、標準去認識、調適。我們以前念的很多公約,都是先進大國訂立出來的,當然大國主要是考慮到個別利益,然後我們這些國家就得適應。這次比較大膽的是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透過施行法的方式直接內國法化,其中很多標準確實是比我們臺灣法律高了一些。尤其我們今天講的私部門限制競爭的問題,國際上講的貪腐概念事實上不是我們傳統上認定的公務部門的貪腐,還包括私部門的貪腐,而限制競爭的概念也許報告人會再跟我們詳細說明,都是我們要去認識、調適、適應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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