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行為是人類經營群居生活以來,一直存在的現象。由歷史上來看,這種藉由處理多數人事務而從中牟取私利的行為,幾乎從來沒有間斷過,而且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中,這樣的行為曾經一再地被容忍,甚至合理化。晚清時期,「捐官」是律法所容許的一種公務員任用制度,亦即當官的人須先捐錢,這些人做了官就難免找機會把錢賺回來。在現代社會裡,貪腐行為已經不再處於合理、合法的地位,而是一種嚴重違反社會價值觀的惡行。貪腐行為不僅僅造成財產上、經濟上、社會福祉上的重大損害,同時阻礙民主體制與市場經濟的健全發展,對人民及社會帶來的危害既深且大,當然不能見容於現代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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