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肅清財產,臺灣與德國的刑法都有追徵的制度。追徵是以沒收標的的價值替代來作為標的,亦即,描述的是一個實現國家對於個人的金錢請求權,就這一點,在罰金的執行可以找到共通的特徵。為了保全這些金錢的請求權,德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個人的財產命令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所以,也是一個落在民法以及破產程序的問題。為了提升這個保全措施的使用率以及效率,2017年德國刑事訴訟法修法時直接規定專屬的「財產假扣押」(Vermögensarrest),同時也針對配套機制進行體系性的優化。如何保全追徵以及罰金的執行、為保全追徵執行的扣押的性質及其與其他債權之間在實行上的關係為何、避免對於財產權的過度侵害同時兼顧有效地執行追徵與罰金的平衡點要怎麼去抓,對於保全追徵與罰金執行扣押的完整規範,德國的立法經驗提供了相當具有參考價值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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