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預立醫療決定為「可推測承諾」,目的在於確認病人持續性的價值觀,並且排除刑法第275條受囑託殺人罪的截堵承諾效果。即使醫療過程利用不施行、撤除或終止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方式實現該罪的不法構成要件,仍可援據預立醫療決定阻卻違法。然而,預立醫療決定的拘束性僅限於在病人於「不可逆的」死亡歷程或意識昏迷狀態,特別是終局地喪失自決能力。若是病人現實上仍有恢復意識的可能性,醫師即應致力於協助該病人重建支配自己生命及身體的自決能力。依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列舉的適用情形應為限縮解釋,始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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