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刑法席捲歐洲,與歐盟推動有關係,尤其是1997年《保護歐體財政利益公約第2議定書》第3條、第4條。奧地利基於對歐盟忠誠義務,也必須將歐盟標準的法人處罰模式,轉化為國內法。歐盟要求會員國選定的制裁必須有效、符合比例和具嚇阻效力,奧地利最終選擇以刑法處罰法人,即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犯罪團體責任法》,其是不折不扣的法人刑事法典,兼具法人實體刑法與法人刑事訴訟法。自此,奧地利刑事法秩序普遍承認兩種的刑法主體──自然人與包含法人在內的團體。奧地利憲法法院2016年12月2日判定《刑事犯罪團體責任法》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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