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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民商法雜誌
201712 (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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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能力減喪損害賠償作為剩餘財產分配
作者
陳明楷
中文摘要
配偶於離婚前受侵權行為加害並已取得賠償金,其中勞動能力減喪之損害賠償的部分,是否應列入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至少有三種解決途徑,但臺灣裁判實務見解所採無償取得說,或依離婚時是否已受領而定的解釋,均不可採,而應參考日本實務所採比例計算法。且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時並未慮及此涉及所失利益之問題,屬立法漏洞;故應以目的性限縮的方法排除相應於離婚後之部分,僅比例計算離婚前之部分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起訖頁
112-130
關鍵詞
立法漏洞
、
剩餘財產分配
、
無償取得
、
勞動能力減喪
、
所失利益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712 (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7271762201712005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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