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現行的承認和執行中國大陸民商事判決機制,是兩岸民商事秩序構建的重要法律組成部分,二十餘年的司法實務證明該機制在中國大陸民商事判決在臺灣的承認與執行事項上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仍存在互惠問題、既判力問題、公共秩序問題和管轄權衝突之協調問題等疑難問題。本文認為,堅持法域平等原則、增強兩岸司法互信、堅持保障兩岸民眾之私法權益理念是實現兩岸民事判決自由流動的基石;臺灣司法實務與時俱進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作出有利於維護兩岸民眾私權利和私法秩序的解釋,在時機成熟時修改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是解決中國大陸民商事判決在臺灣承認與執行之疑難問題的重要途徑;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簽署兩岸民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協議或安排,構建更完善、更有利於兩岸人民共同福祉的兩岸民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機制是未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