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民國(下同)95年專科警員班第25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99年12月31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甲於錄取後於95年8月入學就讀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100年12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99年12月31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