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A男。甲男尚有共同生活之父丙男,而乙女也有分開生活之母丁女。A男年滿5歲時,因有表演天分,受邀在電視劇演連續戲,一年收入有10萬元。乙女之上司戊男,見A男乖巧可愛,其於臨死之前,遺贈一間小套房給A男。A男8歲時,甲男因外遇,被乙女訴請裁判離婚而勝訴確定。離婚後二人協議,A男由甲男行使親權,而由乙女行使會面交往權。離婚1年後,甲男因生重病,立一自書遺囑,內載:於本人死亡之後,由其大學同學己男為監護人。不久甲男與乙女先後死亡,但甲男先於乙女6個月去逝。此時A男已年滿10歲,並有自己勞力所得之銀行存款30萬元及受遺贈之一小套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