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臺北工作,無法與其年老父母乙、丙同住(住臺南),其父親乙,於每星期一、三、五,都由其母丙陪同搭計程車去洗腎,再搭計程車回家,計程車來回費用約300元。甲的鄰居丁為計程車司機。甲回老家探望父親乙時,得知丁的車子壞掉無法營業,正愁無錢買新車。甲與丁合意,甲贈與丁一部中古車,丁則幫忙乙每星期一、三、五上午洗腎之接送。甲因此向中古車商戊購中古車,購車時戊曾表示,該車僅有二年車齡,但曾發生大車禍,可以20萬元便宜賣出,購車後,需做徹底檢查維修。甲不以為意,也未將此重大資訊告知丁。丁在使用4個月之後,因為車子先前車禍所造成之瑕疵,而發生車禍,丁因此受有嚴重身體傷害,並因骨折3個月無法工作, 而車子也因為嚴重毀損,而無修理之價值。丁之醫藥費自費部分共10萬元,3個月減少之工作收入約15萬元。事後丁除了不願意再履行之前所為之承諾,同時對甲提出醫藥費自費10萬元與工作收入減少15萬元之損害賠償。丁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