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制度,規定債權人就其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請求,得不經一般訴訟繁複之程序,逕以簡便之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命其給付之支付命令,並使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蓋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祇須其片面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復不許債務人就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陳述意見,剝奪債務人提出防禦方法之權利。如債務人不諳法律或疏於注意,遲誤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債權人即得以此不法取得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