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修正,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閉鎖性公司)」新制,立法說明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該新制自有其積極正面意義,惟於既有之股份有限公司章中以排除規定方式新設閉鎖專節,甚者新設之排除或特例又有未臻周延之處,是否能達其立法目的,實值懷疑。以下即就新制設計在理論及實務上可能產生之問題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