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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評析
作者 吳燦
中文摘要
證據裁判原則係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而傳聞例外法則乃屬證據法則上有關證據能力之規範,惟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傳聞同意為傳聞例外法則之概括規定,在採覆審制之我國,不論明示或默示同意,如無欠缺法要素之瑕疵,應認具有恆定之效力。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雖具憲法上之位階,但在實踐上,則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人證之合法調查程序,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不惟容許被告放棄(捨棄)詰問,如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或性質上已無詰問之必要者,即與所謂不當剝奪被告之詰問權不該當。
起訖頁 71-78
關鍵詞 傳聞同意證據能力賦予傳聞同意恆定效力被告詰問權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704 (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70400580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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