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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5 (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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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與司機應連帶負責?車行或旅行社?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學說上稱為僱用人責任,僱用人雖非侵權行為人,然其利用受僱人擴張經濟生活領域,基於損益同歸之思想,原則上也應該為其行為負責,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立法例上有採無過失責任者,也有採推定過失責任者,我國採後者,以選任監督無過失為免責事由。
起訖頁
130-131
關鍵詞
遊覽車
、
旅行社
、
靠行
、
僱用人
、
僱用關係
、
侵權行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5 (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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