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女),甲乙感情不睦。某日甲男離家出走,致甲、乙雖在婚姻關係中,然分居30餘年。乙、丙母女二人共同生活,甲男不但從未給予乙、丙母女二人生活費,且鮮少聯絡。 嗣後,乙女經醫師診斷出患有惡性腫瘤,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均由丙女照顧,甲男從未聞問,亦未負擔任何醫療費用。乙女對甲男在婚姻中數10年來之毫無情份,自己罹癌後將不久人世,亦從未探視,表示灰心與怨懟。乙女曾多次對丙女口頭表示,將來自己死後,甲男不得繼承其遺產(30坪之A公寓一幢)、該公寓全歸丙女所有。乙女對數次前來醫院探視的妹妹丁女,也曾口頭表示相同的意願。乙女過世後,甲男雖經丙女通知,但仍未出席喪葬與悼唁儀式,亦未給付殯葬費用。丙女遂以父親甲男對於被繼承人母親乙女為重大虐待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男喪失乙女之繼承權。 甲男抗辯謂,自己雖與乙女分居數10年,然時而會給一些零用錢給女兒,故並非不相聞問、毫無情份。又,甲男認為,乙女僅以口頭向女兒丙女、妹妹丁女等人表示自己不能繼承其遺產,欠缺書面,故其口頭表示為無效。試問,甲男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