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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刑事法評論
201703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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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業賄賂行為可罰性簡析──以2015年德國刑法典第299條商業賄賂罪之修正為鑑
作者
惲純良
中文摘要
2015年5月20日,政府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經明確地將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而杜絕商業賄賂行為正是反貪腐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之一。在德國刑法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基礎,向來有「競爭模式」與「業主模式」兩種不同的立場。2015年11月26日修正通過的德國刑法典第299條正式將業主模式納入。對此,德國文獻上批評的聲浪不絕於耳,尤其是業主模式引進的結果,將明顯與德國刑法不處罰背信未遂的立場相衝突。倘若臺灣的立法者未來有意將商業賄賂行為納入處罰,那麼在德國法上出現若干的爭議問題,值得重視。
起訖頁
072-094
關鍵詞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
商業賄賂
、
公平競爭
、
社會市場經濟理論
、
法益
、
業主模式
刊名
月旦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703 (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4154725201703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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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部門貪腐行為與其侵害法益──刑事立法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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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以2014年GSKCI商業賄賂案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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