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雖然該部曾於91年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惟其僅具參考性質而不具強制性,導致坊間使用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多未符合範本內容,影響消費者權益保障至鉅。為適切因應社會需求及解決民眾因房屋租賃所衍生之消費糾紛事件,援參酌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廣納各界意見,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規範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俾衡平租賃雙方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契約之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