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沒收條文修正草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施行法§10-3 I;下稱「刑施」)1;此次修法仿效自197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德國刑法(§§73 ff. StGB)的立法例,重新打造我國刑法的沒收體系並轉向經濟刑法的制裁手段,可以說是「一舉從DOS版轉型到WIN版」的「百年變革」。新刑法關於沒收之定性,大刀闊斧「去從刑化」,將其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由於立法者確認利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因此也才能開展無罪責沒收、第三人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等重大的新制突破。此外,舊刑法(含一百多部具沒收效果之附屬刑法典)紛亂雜沓、毫無章法的替代價額沒收(追徵)、發還被害人等問題,亦一併於刑法總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