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自民國(下同)100年11月起,與其他國內外公司為虛偽交易、製作假帳,以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等方式,使公司帳面上呈現獲利能力佳的數字,致A公司102年年報、103年年報均虛偽不實,投資人因相信該不實財報買進A公司股票而遭受損失。於財報不實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A公司董事甲主張其為獨立董事,並非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故應該免責。另A公司董事乙主張其係信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免負賠償責任。又A公司董事丙主張其於董事會中,明確拒絕同意102、103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向主管機關舉發公司財務報告之異常現象,已盡董事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應免負賠償責任。請問甲、乙、丙之免責抗辯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