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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4 (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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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贍養費計算(二)──離婚配偶的被扶養需要
作者
劉昭辰
中文摘要
A、B兩人結婚10年後, 因判決離婚,育有一女C 6歲,正要上小學,由A女取得監護權(父母親權內容之一),B男則有探視權(父母親權內容之一),至於贍養費則仍在訴訟中1。A女在離婚後,搬回媽媽家同住,並為求有更好的經濟收入,A將女兒C交由媽媽照料,自己則在便利商店找到兼職的工作機會。問:一、A女可否向前夫B請求贍養費給付?二、A女在離婚後,持續工作4年,卻因超商停業而失業,仍得否向B主張贍養?
起訖頁
016-018
關鍵詞
贍養費
、
陷於生活困難
、
自我扶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4 (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704017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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