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係以投標承攬公共工程為業,惟近年來因公安意外或工程品質問題,承包之公共工程屢遭機關要求停工或停付工程款項,以致甲公司發生資金周轉不靈之窘境。為此,甲公司乃以其所承包乙機關之公共工程所得請領之工程款債權,以7折價格出賣並移轉予丙銀行。然而,後發生以下不同情事,則甲、丙間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一、甲公司早已將同一工程款債權讓與丁銀行。二、甲公司實際上根本未承包乙機關之任何公共工程案件。三、甲公司對於乙機關雖確有該筆工程款債權,但甲、乙間之採購契約已明訂工程款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而丙銀行於受讓前已知悉有此一特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