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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3 (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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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事件之再審當事人(下)
作者
沈冠伶
中文摘要
於原離婚判決確定以後,一方當事人死亡之情形,原他方當事人仍得主張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訴訟,以資救濟。就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應為合憲性解釋,以保障該當事人之訴訟權、財產權及身分關係。在承認得提起再審訴訟之前提下,適用再審當事人適格之一般原則,以死亡當事人之一般繼受人(即繼承人)為再審被告。就此在結論上,本文贊同最高法院之再審肯定論,惟理由構成上,則有所不同。
起訖頁
39-49
關鍵詞
再審
、
詐騙取得判決
、
離婚
、
本案訴訟終結
、
程序保障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3 (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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