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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3 (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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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管轄競合與優先管轄之適用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甲為電動腳踏車之專利權人,乙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其製造與銷售之電動腳踏車,侵害甲之專利權,乙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其將侵害甲專利之電動腳踏車,分別銷售至高雄市與臺南市。試問甲主張乙侵害其專利權,依專利法規定向乙行使損害賠償與禁止侵害請求權,得向何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起訖頁
15-17
關鍵詞
普通法院
、
侵權行為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3 (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7030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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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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