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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誹謗罪與言論自由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誹謗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311條則另訂有不罰的例外狀況。本罪之成立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間,存在相互衝突的關係。
起訖頁 143-144
關鍵詞 誹謗真正惡意言論自由妨害名譽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2 (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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