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兆○公司因都市計畫事件,所有坐落臺北市士林區的3筆土地,原來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加油站用地,臺北市政府在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於102年5月發布實施「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將系爭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聲請人不服內政部的核定及系爭公告,提起訴願,遭訴願機關不受理,聲請人續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經歷審行政法院駁回,理由之一是依釋字第156 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於是向司法院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