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縣政府為辦理X道路工程,需用乙所有3筆土地,乃檢附相關資料,由甲縣政府報經內政部以98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A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甲縣政府乃據以公告並通知各所有權人。乙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認定原徵收處分違法,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作出判決,將原告之訴駁回並認內政部核准徵收之行政處分違法。內政部不服,提起上訴,102年9月13日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內政部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仍經該院以103年度判字第75號判決再審之訴駁回。乙嗣於104年6月23日寄送國家賠償請求書到內政部,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1億元整。問乙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