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勞工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請求老年年金給付之試算,是否具有法律上善盡告知之義務?抑或純係為民服務之作為?針對此一爭點,本文從釐清提供老年年金給付試算行為之法律性質出發,探討請求老年年金給付試算之法源依據及其法律救濟途徑,並進行德國法之比較觀察,獲得如下之結論:告知老年年金給付試算結果之行為乃非定型化之行政行為,屬於行政事實行為之一種。在勞工保險條例未明文規定下,被保險人得以行政程序法第一六八條「陳情權」做為請求試算之法源依據,勞工保險局依相關規定負有善盡告知之義務,勞保局拒絕提供時,被保險人得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之。惟若提供錯誤或不完整時,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現行法對於被保險人權利保障之適切性似仍有空缺。就此問題在比較法上,德國社會法相關規範所賦予之諮詢請求權與善盡告知之法定義務以及聯邦社會法院以法官造法所發展出之社會法重構請求權的司法實務恰可提供我國相關法制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