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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得否作為公開道歉之界限?(大法官釋字第656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系爭規定既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
起訖頁 18-2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11 (3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論性犯罪中「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教師對聘約關係消滅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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