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案,新型專利請求項:「一種微粒結構,包括:一核心部,主要由碳粉及黏合劑混合形成;一外膜衣層,係包覆於該核心部之表面上。」該院於102年11月25日判決:「請求項雖然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然尚有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仍屬適格之標的;惟若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符合新型之定義……。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以及證據2之結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層狀結構不同,且因核心結構不具有糖蕊或類似物,因此可……避免對於某些糖尿病患者或不欲攝取糖份之使用者其使用上的限制,原告稱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以及證據2之結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層狀結構相同,僅物質成分改變云云,尚非可採。……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