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政策是國家貫徹社會福利面向的一個基本政策,中國大陸近年在北京等超大城市力推住房保障政策,在此背景下滋生套取住房保障利益的現象實屬難免,借名買房合同便極易於異化為用以套取此類政策利益的交易工具。從一般理論上來說,借名買房合同由於名實不符,實踐中難免利益紛爭,常就合同性質、合同效力和房屋產權歸屬等引發爭議,有必要從理論上加以解析。具體到住房保障政 策背景下的借名買房合同來說,更不同於一般的借名買房合同,由於涉及住房保障特殊的規範安排,其在法律適用上更加具有複雜性。現行住房保障政策有關主體資格限定的規定,直接繫於禁止不適格主體交易的目的,當屬於效力性規範;但相關規範有兩個特殊之處,一是相關限制規定是具體化的,所以違法性審查應該從具體化入手;二是相關規定留有餘地,即經濟適用房並非絕對不可交易的客體,有關規定允許經濟適用房獲得5年之後准予上市,這就使得前述有關主體限定的效力性規範留有解釋缺口,為借名交易預留了相當的空間。該類合同在住房保障政策背景下的,還會導致複雜的房屋產權歸屬問題,應當理順分析架構,特別是在借名違法而無效情況下,還應注意存在民法上和行政法上效果的兩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