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A男。甲男為一大企業之負責人,於A男4歲時,甲男偷偷與其單身之女祕書丙女有染,而生下B女,甲男未予認領。又因甲男經常出國考察,使乙女甚感寂寞,而與其初戀之未婚丁男發生性關係,並生下C女。甲男雖知悉乙女之外遇,但自己也有同樣情形而心虛,不便對C女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但對C女極為敵視。A男12歲、B女8歲及C女6歲時,甲男因病死亡。其死亡時,留下財產840萬元,但也有扺押擔保之債務與普通債務,均已到期而尚未清償。於甲男死亡後一星期,乙女不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也未依公示催告程序,命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逕行與A男及C女依法各自選出之特別代理人,協議分割甲男之遺產,各繼承280萬元。
試問:
一、B女於甲男死亡後,能否取得與甲男之身分關係?能否繼承甲男之遺產?
二、丁男於甲男死亡後,因乙女無力獨自撫養A男、B女及C女,丁男能否認領C女?
三、甲男之繼承人乙女、A男及C女,未開具遺產清冊,也未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而於繼承開始時,即分割遺產者,有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