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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訴人申請閱覽刑事偵查卷宗事件之審判權
作者 林昱梅 (Yuh-May Lin)
中文摘要
甲為妨害名譽事件告訴人,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申請閱覽及複製偵查庭開庭錄音光碟及筆錄等資料。除了甲之筆錄外,地檢署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以涉及第三人犯罪資料及隱私為由,拒絕提供閱覽。甲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該法院是否有審判權?
起訖頁 12-14
關鍵詞 閱覽卷宗審判權檔案法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12 (17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120170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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