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略以:「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對其有利之行政處分遭到否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應提起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其所申請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僅提起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處分之訴訟;否則即使勝訴,因撤銷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之行政處分,並不相當於命行政機關作成其所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之目的,亦無法在一次訴訟中實現。若經審判長為闡明,仍堅持提起撤銷訴訟,而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件係土地徵收原告不服徵收補償查估地價,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審法院審判長行使闡明權後,原告仍不為課予義務訴訟訴之聲明,經判決駁回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