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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608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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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7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起訖頁
38-4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上訴書狀之提出及法院處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投保法第10條之1與公司法第8條之溯及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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