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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608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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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得否自行比對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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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核對筆跡,除顯著跡象,凡具字學常識之人,足以肉眼辨別其真偽異同者外,必須就其內容,依法付與鑑定,始足以資判斷(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二○○號判例意旨參照)。然個人之簽名,縱無故意掩飾其簽名字跡之情形,亦可能因其簽名之場合、目的或其他因素,而有工整或較為潦草之不同字體出現。
起訖頁
9-1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8 (3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被告辯護權與通信權之檢討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6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重罪羈押之妥適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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