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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607 (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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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誠信原則於時效抗辯中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而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該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起訖頁
29-31
關鍵詞
誠信原則
、
消滅時效
、
前後行為矛盾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7 (3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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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之學習自由受到限制,學生能否提起行政救濟?(大法官釋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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