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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
201607 (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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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實務見解回顧(22)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研究(上)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債之關係與物權不同。債之關係僅具相對性,也就是說,債之關係下的債權及債務,債權人只能對債務人主張。物權不同,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得以對抗任何人。為了正當化物權的對世效力,所以有公示機制。合意的物權變動,例如:房屋所有權的合意移轉,要經過公示機制才能發生效力;法定的物權變動,例如:房屋的繼承,要經過公示機制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得隨時藉由公示機制瞭解物權變動情形。在我國,不動產的公示機制,就是土地登記。
起訖頁
25-34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7 (21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篇
該期刊-下一篇
「護孕妻勒死悍賊」與「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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