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丙之父、母,丙為奉養甲、乙,同意提供自己所有的A地,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抵押權給甲、乙。甲、乙、丙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時,在所附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契約書中,就「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填載「父母親之受撫養權利(子女之扶養義務)等請求權利,詳如雙方(三人)協議書所記載」、「擔保債權確定日期」載為:「詳如雙方(三人)協議書所記載」,而其協議書記載「……一、丙同意,以丙名下之A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0萬元整於甲、乙,以擔保丙對於甲、乙所應負擔之扶養義務。」等語。試問:上述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違反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