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之虧損分擔規則在中國大陸的《民法通則》及修訂前後的《合夥企業法》上有不同的安排。這主要體現為虧損分擔諸標準的更替及排列組合。並且,合夥企業虧損分擔的情形應當適用各合夥人約定的利潤分配的標準。總體而言,在立法體例上,1997年《合夥企業法》一改《民法通則》將合夥企業虧損分擔、利潤分配分開予以規定的模式,轉而確立了對兩者適用同一套規則的機制。現行的《合夥企業法》應當確立將認繳的出資比例適用於合夥企業虧損分擔的規則,並保留合夥企業利潤分配適用實繳的出資比例標準的規則。那就意味著合夥企業虧損分擔、利潤分配的規則統一化的時代面臨終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