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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09 (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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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讓與主要部分財產之股東會決議
作者
姚志明
中文摘要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A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會大會召開時,於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60%股東出席情況下,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剛好過半數之同意該公司所有之唯一之土地、建物及地上物(廠內所有動產包括系爭混凝土拌合設備)以新臺幣(下同)9,000多萬元價格出售給B股份有限公司,以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試問:該股東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起訖頁
21-23
關鍵詞
主要部分
、
營業或財產
、
股東會決議
、
不成立
、
得撤銷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09 (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09016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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