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X為高雄縣教師會,X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訂X之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之後,X依決議後之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Y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備查。
惟Y以X之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系爭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不符,不予備查,並請X檢討修正。
X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X之訴而告確定。X若不服終局判決,而要聲請大法官釋憲,應如何主張聲請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