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煌:法務部從去年底就已陸續召開相關之因應會議,深入檢討評估該部於民國八十年制訂之防逃機制行政規則,檢視其實際發揮何種效力。經多次研討,共同的結論皆認為現行防逃機制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但因對於防逃對象無法施以羈束其自由之強制力,只能由警調人員用目視觀察、行蹤掌握等粗糙方法監控,故無法發生預防逃亡之效。與其用此種行政補救措施,倒不如回歸落實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之相關規定,換言之,於偵查或審理中,若符合羈押相關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即應申請,法院即應羈押。而非如現制,法院一方面裁定交保,另一方面則通知檢察機關啟動防逃機制。此乃非常奇特又徒勞無功的運作模式,絕非一務實有效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