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因身為發明人或與發明人間有讓與或繼承關係,因而取得具名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的權利;其事後得知該發明已為他人冒充申請專利者,若冒充專利申請案尚在審查中,實務上肯認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或給付訴訟,藉以請求確認其為冒充專利申請案之專利申請權人即所有人,或請求移轉或變更冒充專利申請案之專利申請權人名義。對之,若冒充專利申請案已核准者,實務上肯認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亦得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或給付訴訟,藉以請求確認其為冒充專利之專利權人,或請求移轉或變更冒充專利申請案之專利權人名義。惟若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於起訴前或後未曾提出專利申請,亦未曾對於冒充專利申請案之提出、修正和核准作出貢獻,則其何以得主張具有該冒充專利申請案之所有權或冒充專利權,實務上未見原告起訴理由或法院判決曾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