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請求事件於舊法下有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之不同情形,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則基於實體法上非訟化、簡速處理及統合處理之理由而將之全面非訟化。扶養請求事件之審判有共通之程序原則,但由於有扶養酌定請求、代墊扶養費返還請求及扶養協議履行請求事件等不同類型,又涉及未成年人扶養請求、配偶間或親屬間扶養請求,其訟爭性及非訟性之情形不一,截然二分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均難能妥善因應,而應視事件之可處分性、公益性、裁量性、避免紛爭再燃之法安定性需求,除法律明定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外,由非訟法院在解釋論上為合義務性裁量判斷,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基於臺灣與德國在扶養請求實體規範之差異,家事法院之機能亦有所不同,除關係人自行協議而形成權利之具體內容者外,臺灣家事法院就扶養酌定請求更具有法形成之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