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現有置資金欲尋找投資標的,遂在其從事保險業務員友人乙推介下,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此時因其年歲已高且患有其他慢性疾病,遂轉為由甲18歲之子丙為被保險人,向東海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除淨危險保額外,另外將部分繳納之保險費連結於以歐洲市場為主之共同基金。孰料,投保一年後,正逢歐債危機爆發,致使甲父所投保之投資型保險商品蒙受重大損失。此時,甲父遂向保險人主張該投資型保險商品,於契約締結時,丙在外求學並未返家,而當時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係由甲自行填寫,因此依據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東海人壽保險公司返還原先繳納之所有保險費。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