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在他人著手實行後,始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共同實行之人。此一概念雖然為刑法學說與實務所肯認,但是如何界定加入者之最後參與時點與責任範圍,至今尚未取得共識。本文嘗試指出,環繞在相續共同正犯概念的爭議,係誤將「單一犯罪之整體」當成觀察基礎所致,若是正確地從刑法第28條規定出發,根據加入者是否、在多大範圍內與前行為人共同實現形式之構成要件,認定加入者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即可發現所謂相續共同正犯的問題,本質上其實是刑法分則之構成要件解釋問題。就此而言,相續共同正犯概念有掩蓋問題本質的疑慮,將來不妨捨棄不用。